(相關資料圖)
1、費用不透明:維修基金的使用可能涉及資金的支出和管理,業主可能無法直觀了解資金的流向和使用細節,存在費用使用不透明的問題。
2、濫用和挪用:維修基金可能存在被濫用、挪用的風險。若管理方或業主委員會管理不當,可能將維修基金用于不當用途,或者通過虛假維修項目等手段挪用資金。
3、不合理的維修決策:維修基金的使用決策可能由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等機構決策,如果這些決策過程不透明或存在操控,可能導致不合理的維修項目選定和費用支出。
4、費用過高:維修基金的收取可能存在過高的情況,特別是在一些共管或高檔小區,由于社區配套較多,費用支出可能相對較高,導致業主負擔過重。
房屋維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滿后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房屋維修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內銷商品住宅應建立房屋維修基金并按規定籌集:
(1)房屋出售人應一次性按多層房屋建筑面積成本價的3%,高層房屋建筑面積成本價的4%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2)購房人首期應按多層房屋建筑面積成本價的2.5%,高層房屋建設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3)開發單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應根據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本款第(1)項、第(2)項規定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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